2015年12月,张某驾驶奥迪车正常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把车拖至修理厂进行修复,共花费修理费40806元。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赔偿修理费用,但王某以修理费用过高,车辆维修范围严重超出了事故应该维修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张某将王某高至朝阳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始终不能认可,要求法院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的奥迪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的维修部件及维修成本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最终结论为:本次事故奥迪车维修范围应更换后保险杠外皮和右后翼子板钣金喷漆,维修成本总金额6360元,鉴定费用3000元。
法院最终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40806元,但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其车辆因本次事故需要维修的费用为6360元。该次鉴定的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由于原告对车辆维修没有被告的参与,其单方维修的结果严重超出了合理的维修范围,超出部分属于原告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现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定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如下:
1、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维修费6360元。
2、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