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伊莉。我们今天将在朝阳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疑所购新车为二手车 消费者诉卖家索赔”案的庭审。欢迎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案的基本案情。
[主持人]:原告王女士诉称,2011年6月27日,她从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吉普车指南者23599CC越野车一辆,支付购车款233000元,并提取车辆。王女士的朋友看车后认为该车部分漆面像重新喷过漆,前机器盖内的螺母有拧动痕迹和锈蚀现象,不像新车。王女士称,经多次和被告沟通,被告承认车辆有问题,但拒不承担任。为此王女士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与新车车况不符”。王女士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出售修理过的车辆,未对修理情况向消费者告知,构成欺诈。故现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被告赔偿车款一倍的损失,并为原告更换新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7960元。
[主持人]:现在,庭审已经开始,我们将为您直播全过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或静音)。6、证人不得旁听,旁听人员不得作记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面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略)。
[审判长]: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红蕊与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祺、代理审判员赵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孙媛媛担任记录。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关于诉争标的物及标的物相关法律关系状态,诉讼双方均应保持现状,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原告代理人]:明白。
[被告代理人]:明白。
[审判长]: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代理人]:之前开庭我方要求更换车辆,但由于现在该款车辆已经停止生产,因此如果更换不了就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原告赔偿车价款233 000元。
[审判长]:本案鉴定费用数额?
[原告代理人]:共计3000元。
[审判长]:被告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被告代理人]:没有变更:本案进行了现场勘查,通过勘查证实我公司所交付车辆是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在原告所述的强挡风玻璃麻面与实际勘查对照是本品牌系列车普遍存在的情况,而非我公司进行的二次修复,我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我公司认为原告在诉讼之前委托鉴定,经查该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不符合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鉴定机构的规定,其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证据供法院审判作为依据。另外,该鉴定机构拥有资质证书为二手车鉴定,其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人员资格,其资格是旧机动车鉴定车,而本案的车辆是未上车牌的新车,因此我方认为本案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本案还涉及到原告所购买的车辆是否是厂家自身携带的问题,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以保证法院公正进行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公司认为本案涉案车辆,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追加生产厂家参加本案的诉讼,以保证法院客观审理、公正判决。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证据补充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补充提交。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补充提交。
[审判长]:经过上次庭审,合议庭会议决定对本案的车辆再次鉴定,由于本案不属于高院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后承办人咨询了相关车辆检验机构,但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故本案继续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再次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与原告单独委托时一致。各方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原告代理人]:收到鉴定报告,我方对鉴定机构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收到鉴定报告,但经查长春等鉴定研究所对车辆有相应资质,因此建议法院再次询问其是否能够进行鉴定。
[审判长]: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都不具备鉴定的资质,因此我公司不申请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关于新车标准问题,现在已经有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表示涉案车辆与新车标准不符,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资质,其还享有国家发布的二手车鉴定证书,关于二手车的标准登记上牌,本案涉案车辆是二手车,而不是新车。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问题,被告作为车辆的专业销售单位理应对车况车辆有完全清楚的了解,而且被告在取得厂家的车辆之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然后才会进行销售,但在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时候被告并未提示原告车辆有品质问题,车辆的部分漆面、螺母都被更动过,有重新喷漆和螺母拧动的情况,而原告是在提取车辆之后不到24小时发现问题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的销售经理在看过车辆之后也明确表示确实存在问题,并就此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提出过相应的补偿意见。在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已经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承认存在品质问题,显然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被告代理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车辆是否为合格车辆,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的车辆是符合商品车的要求,是合格车辆,而原告所诉的前挡风玻璃下有部分漆面麻面情况,在法院两次现场勘查,同样比对已经上照的在我公司保养的车辆,同样发现了相同的情况,在第二次勘验的时候发现一辆新车也存在死角处有麻面、斑点的情况,法院已经进行了拍照,并对车辆行驶证进行了拍照,记录在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购买车辆是克莱斯公司在对车辆进行喷漆时未尽到完全义务,喷漆不彻底。
[被告代理人]:作为经营单位,我公司没有对原告所述的漆面进行过任何处理。关于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鉴定,二手车评估鉴定公司,早在交车之后的5天时间未经过法院的委托,而是由原告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程序不合法,因此我公司有权利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资质,虽然入选最高法院的鉴定目录,但其鉴定能力是对二手车进行评估,而原告的车辆在鉴定时并未上照。经过刚刚庭审,我公司提供长春等地的鉴定所名单,对本案车辆是否进行二次修复,原告所述问题是否是厂家出厂时携带的,进行鉴定。
[被告代理人]:关于原告所述的欺诈行为,法院已经进行了两次勘查,从未未出售的车辆以及来我公司保养的车辆看,都存在麻面的情况,而不是我公司对原告购买的车辆进行过二次修复,因此我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没有欺诈行为,因此我公司也不存在赔偿原告同倍价款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代理人]:根据原告所述,本案汽车漆面是否存在问题应该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的答辩意见已经明确,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建议法院依职权追加本案涉案车辆的生产厂家参加诉讼,以便查清车辆的现状是否是因为我公司造成。
[被告代理人]:综上,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交给原告的车辆是合格车辆,并未存在欺诈消费、蒙蔽消费者的情况,原告本人对其漆面存在的问题存在误解。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代理人也亲自参与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院慎重考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出追加生产厂家的问题,我方认为生产商与销售商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作为销售商也应当承担责任。关于麻面的问题,在上次开庭的时候鉴定人已经就乌光、麻面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原告代理人]: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生产厂家形成,被告代理人也认可此车的漆面不是原厂车漆,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补充吗?
[被告代理人]:12月20日法院组织现场勘查,我公司新到一批商品车,对其中一辆白色的同类型车辆(车架子号已经提供给法院)观察,在与原告购买车辆相同位置也存在麻面的情况,照片已经提交。就麻面问题,我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三辆同类型车辆,都存在与原告购买车辆相同的问题。
[审判长]:关于被告申请追加生产商为被告的问题,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再追加当事人,对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就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原告代理人]:知道了。
[被告代理人]:知道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如果被告有诚意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在更换车辆、变更车牌的过程予以配合。
[被告代理人]:我们可以考虑换车,但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慎重考虑,当庭无法答复法庭。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同意只更换汽车,而不进行赔偿。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但不反对双方当事人庭后和解。下面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主持人]:现在休庭,请网友不要走开,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十分钟后我们将为您直播宣判结果。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判
[审判长]: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购买的车辆是否符合新车的车况标准,二是被告是否有欺诈行为。原告购买车辆后,在24小时之内就与被告联系车辆瑕疵事宜,主张车辆有多处漆面麻点、螺母有漆面脱落、锈蚀现象,要求更换车辆,但被告未能给予妥善解决。
[审判长]:为此,原告自行提供对比车辆,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晶实诚信公司对诉争车辆的车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与新车车况不符”。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被告方的质询,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合理答复。且鉴定人表示,在24小时内不可能完成车辆重新喷漆的修复程序。因被告不认可该鉴定结论,本院依法委托晶实诚信公司进行车况鉴定,并用被告提供的车辆作比对,对涉案车辆的车况进行鉴定,结论仍为“与新车车况不符”。因晶实诚信公司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家属专业机构名册,具有鉴定资质,本院对晶实诚信公司先后两次做出的涉案车辆不符合新车车况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审判长]:另外,根据第一次鉴定的补充说明,本院认定,涉案车辆在出厂后、被告出售给原告之前,曾经有过重新喷漆的修理程序。
[审判长]:本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商比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更应具备汽车专业知识和识别、检验技能,对诉争之车在售前是否进行过修理这一问题,被告应当知晓,并应向购车人如实告知。在鉴定单位根据勘验车辆及相关标准做出鉴定结论后,被告仍然否认涉案车辆的车况,并且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其不具主观故意隐瞒该事实的证据,且其提交的6月27日的商品车销售交接单又证明,原告提车时,双方确认该车车况良好,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诉争车辆在出厂后曾经有过重新喷漆的事实。
[审判长]:另外,因原告在被告处购车,其交易目的是购买出厂后未经过任何修理的新车,而非出厂后经过修理的车辆,但诉争车辆经鉴定不同于新车车况,多处出现问题,被告的行为应属于将出售的车辆以旧充新。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而被告的“以旧充新”行为应与“以次充好”为同类情形。被告的行为误导原告以较高的车款购买了以旧充新的车辆,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审判长]:由于被告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原告提出解除买卖关系、办理退车手续,并由被告双倍返还车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前支付鉴定费3000元,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一、解除原告王红蕊与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1年6月27日的车辆买卖关系。 二、原告王红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指南者2359CC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9D257217,车辆识别代号1J4FFF7BX9D257217)。 三、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红蕊退还购车款二十三万三千元。 四、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红蕊购车款一倍的赔偿款二十三万三千元。 五、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红蕊鉴定费三千元。 六、驳回原告王红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王红蕊已交纳,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红蕊)。
[审判长]: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王红蕊已支付,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红蕊)
[审判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宣读完毕,双方当事人于下周三到庭领取判决书。
[原告代理人]:知道了。
[被告代理人]:知道了。
[审判长]:下面告知上诉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即今日)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按时交纳上诉费用,逾期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原告代理人]:知道了。
[被告代理人]:知道了。
[审判长]:各方是否听清?是否提起上诉?
[原告代理人]:听清,不提起上诉。
[被告代理人]:听清,但是否上诉需要回去考虑。
[审判长]:宣判结束,各方当事人签阅笔录。
[主持人]:庭审已经结束,我们今天的直播也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技术支持。
[声明]:此次庭审记录并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连环追尾事故判决车辆贬值费12400元

    

  2008年6月28日东城区东二环附近,发生一起汽车连环追尾事故,此事故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汽车虽然汽车已修理完毕,但认为修理的只是恢复使用功能,经济价值却降低了,所以要求对方贬值费赔偿,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此车属中度伤损,因此此次交通事故车辆贬值12400元。

  后经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重度伤损,虽经修复,但该车已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产生一定贬损。被告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对车辆价值的贬损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得到车辆贬值费12400元、评估费1230元。









追尾事故 贬值额1290元

    

  2007年11月2日西城区西便门附近,受害方驾车正常行驶,肇事方驾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队勘验认定肇事方为事故全部责任。诉讼中,受害方申请对其车辆进行减值鉴定,双方因不能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通过随机的形式选择鉴定机构,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对实物进行勘验,认定受害方车辆受损部位属轻微受损,确定该车贬值额为1290元。

  对于受害方车辆贬值费的鉴定,因鉴定机构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单位,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故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车辆失控 更换发动机总成

    

  2008年10月7日八达岭高速附近,原告王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致使该车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向被保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王某小客车进行查勘定损,因该车发动机损坏,王某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坚持不换,理赔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而王某坚持更换,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王某考虑车辆一天不修就会耽误很多费用,随后自行委托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

  王某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王某为支持上诉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事故车伤损部件鉴定结论书》经晶实诚信公司鉴定,该事故车的发动机无法修复,建议更换发动机总成。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事故车辆是否采取维修或更换发动机的方式,恢复车辆应有性能,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客观的予以确定。王某投保的事故车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确需更换该车的发动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对于该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奥迪 受损部件和维修成本鉴定

    

  2009年4月12日在朝阳区东五环附近,王某驾驶的富康与张某驾驶的奥迪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将奥迪车送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项目共计26项,配用材料33件,维修费用共计四万多元。要求王某赔偿,而王某认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多,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告到法庭。经法院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奥迪,进行受损部件和维修成本鉴定。晶实诚信对该事故车的受损部位和维修成本经勘验后作出以下结论:该事故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的维修部位只有两处 ……, 同时经调查维修成本总计6300元。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的事故车辆维修金额超出被告造成应赔偿的损失,多出部分应由其原告自行承担。

(End)